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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1253230043184642XA-/2020-0304017
  • 公开范围:公开
  • 发布机构: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12年07月17日
  • 主题词:
  • 文号:

建金管[2004]34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监管局,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三月二日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和?。ㄗ灾吻┙ㄉ杼直鸹嵬恫普⒅泄嗣褚校ǚ种Щ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分为部级监督部门和省(自治区)监督部门),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工作,并向部级监督部门报告。
  建设部、?。ㄗ灾吻┙ㄉ杼》抗鸺喽焦芾砘?,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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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抗鸸芾碇行穆男兄霸鹎榭?,以及依法接受监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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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实施的实地检查。必要时,监督部门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检查或者审计。
  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是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按要求上报有关文件和定期报送数据资料实施的监督;专项监督是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就专项问题按要求报送文件和数据资料实施的监督。
  第七条 现场监督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监督部门和部级监督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拟定年度计划,定期对一定比例的设区城市(包括地、州、盟,以下同)或者?。ㄇ⑹校┙屑觳?。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国现场检查年度计划和比例,经由部级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组成的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根据需要,监督部门可以不定期就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门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条 监督部门实施现场检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检查计划或者专项检查需要,组成检查组,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在实施检查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监督部门认为必要,也可以在到达检查现场时出示检查通知,检查人员应当出具证件表明执法检查身份;
  (二)检查组就检查事项听取被监督单位的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被监督单位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以及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
  (三)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写出检查报告,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查报告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ㄋ模┘觳樽檎髑蟊患喽降ノ灰饧?,将检查报告报监督部门审定。监督部门对检查事项做出评价,形成检查意见书,送被监督单位。对经查证存在问题的,监督部门还可以依照本办法做出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
  第九条 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蟊患喽降ノ惶峁┯爰喽绞孪钣泄氐墓芾砦募⒉莆裾四?、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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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员患喽降ノ缓腿嗽币洹⑽痹?、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转移、隐匿住房公积金资产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责令停止和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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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在监督检查中,被监督单位、人员有权向监督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监督部门实施非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ㄒ唬└菁喽焦ぷ餍枰岢霰ㄋ臀募褪葑柿系哪谌?、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
 ?。ǘ┥蠛吮患喽降ノ槐ㄋ偷奈募褪葑柿?,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
  (三)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文件和数据资料,通过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有关信息,评估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写出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以下事项发生后15日内,按照管理权限,报省(自治区)监督部门或部级监督部门备案:
 ?。ㄒ唬┪岢怪葱泄夜赜谧》抗鸺喽胶凸芾砉娑?,拟定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情况、章程、决策制度以及做出的决议;
 ?。ㄈ┯泄刈》抗鸸芾碇行纳枇?、编制和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内设机构设置的文件及法人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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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部门发现备案事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有权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年就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情况写出年度报告,并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向监督部门报告。
  ?。ㄗ灾吻┘喽讲棵庞Φ泵磕昃捅臼。ㄗ灾吻┳》抗鹁霾?、管理和使用情况写出年度报告,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向部级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规定,按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保证数据准确、完整、真实。纸质报表须由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ㄗ灾吻┙ㄉ栊姓鞴懿棵?、财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计报表和会计报表进行汇总,按时向建设部、财政部报送。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办理。部级监督部门接到举报的,可以批转?。ㄗ灾吻┘喽讲棵虐炖恚盖橹卮蠡蚋丛拥囊部梢灾苯幼橹榇?。对部级监督部门批转的事项,?。ㄗ灾吻┘喽讲棵庞Φ奔笆毕虿考都喽讲棵疟ǜ姘炖砬榭?。
  实名举报的,监督部门应当承担对举报人有关情况的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部依托现有网络,建立健全国家、省(自治区)和设区城市三级联通的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适时监督。省(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正常运行。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应与监管信息系统保持联通,保证数据传输的及时、准确、完整和真实。
  第十七条 建设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拟定统一的考核办法和标准,建立考核评价体系,组织、指导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业绩、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能力的考核工作;对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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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必须符合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任职基本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关键岗位应当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反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部门可以提出撤换或者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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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或者对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不予抵制,也没有向监督部门及时报告的;
 ?。ㄈ┳》抗鸸芾碇行奈シ础蹲》抗鸸芾硖趵返谒氖豕娑?,情节较严重的;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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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拔?、贿赂行为,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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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ò耍┎煌獯侨ゼ嫒蔚钠渌姓?、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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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实施监督过程中,监督部门发现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嫌疑,需要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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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橹鞑?,收集证据; 
 ?。ㄈ┯兄ぞ葜っ魑シㄎス嫘形羰档?,依法做出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
 ?。ㄋ模┑鞑槿隙ú淮嬖谖シㄎス嫘形蛘卟恍枰肪啃姓吐稍鹑蔚?,应当将调查结果告知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
  调查人员在调查时应当出具证件表明身份。
  ?。ㄗ灾吻┘喽讲棵哦灾卮?、复杂事项的调查结果,应当向部级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督部门建立通报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对于贯彻执行较好的,可以通报表扬;对于存在问题较多或者较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以下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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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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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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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和?。ㄗ灾吻┙ㄉ杼宰》抗鸸芾砗褪褂弥胁橹な羰档奈シ?、违规行为,有权直接处理的,可以做出监督决定。应当由被监督单位处理,或者依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可以提出监督建议。监督决定和监督建议应当以统一的书面格式做出。
  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部门做出的监督决定,被监督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并向监督部门报告执行情况。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执行。监督部门应当对监督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对监督部门做出的监督建议,有关单位、部门应当积极采纳;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执行财政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财政法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拟定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并监督执行;?。ㄗ灾吻┎普棵鸥涸鸨拘姓蚰谧》抗鸸芾碇行模òǚ种行模┲葱小蹲》抗鸩莆窆芾戆旆ā罚ú谱圩?span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1999]59号)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组织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建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设区城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规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对受委托银行承办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认真接受审计部门依法对其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直接对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部门可以建议有权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的;
 ?。ǘ┚芫蛘吖室馔涎犹峁┯爰喽绞孪钣泄匚募?、数据和资料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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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澹┪拚崩碛?,拒不执行监督决定的。
  第三十一条 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对控告人、检举人、监督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由有权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ㄗ灾吻┘喽讲棵乓约吧枨鞘杏泄丶喽讲棵盼窗凑沼泄毓娑男屑喽街霸鸬?,上级主管部门应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造成资金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督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ㄗ灾吻┛梢愿荼景旆?,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贯彻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5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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